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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新规出台,轻微失信不再公示!_

发布日期:2026-05-28 23:35 来源:福州诚信会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这一备受社会关注的新规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办法对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了全面规范,明确提出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旨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失信信息分类管理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确保了操作层面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不同类别失信信息的公示期

办法对三类失信信息的公示期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过罚相当和鼓励纠错的原则。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


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信用修复的申请条件

办法规定了信用主体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需要满足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并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


同时,申请人需要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信用修复的办理流程

根据办法规定,“信用中国”网站将统一接收信用主体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认定失信信息的单位办理修复。


对于办理时限,办法明确规定“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则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


信用修复的协同与监督

为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有效实施,办法规定了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机制。


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将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


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强调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


数据显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加速完善。随着2026年4月新规实施,那些曾经因轻微失信行为受困的主体,将能更快重返正常经济生活轨道。


信用修复不等于消除记忆,而是提供一条重新回归的通道。新办法勾勒出这样一幅图景:失信者纠错有机会,信用修复有途径。



记者:文   菱  凌   慧

编辑:赵书冉

审核:常俊青
监制:张泽华 和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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